公 告
各纳税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将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凡个人年所得达12万元以上的,必须依法向临安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日期2007年3月底前。
三、对应申报而不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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