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 地税征管改革办法,制定适合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
2、负责对本市各地方税收征收机关、征收方式、征收环节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建 设。
3、负责税务管理、征收改革和征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估。
4、制订全市地方税务稽查制度和办法。
5、组织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6、负责税务稽查选案和强制执行、税收保全等的日常性管理工作。
7、负责对各类地税发票,企业统一收款收据的领发、印制和管理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8、负责个体、集贸税收和专业市场税收的管理工作。
9、负责对《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和规范表证单书工作。
10、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地方税务代理工作。
11、负责对地方税收办税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12、负责对征管服务站和协税、代征人员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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