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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审批之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条件:(1)纳税人确有困难的;(2)遭受自然灾害的。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执行期限:1992年3月4日起。
  审核权限和期限: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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