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具体条件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
程 序
1.纳税人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批准。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期 限
长期(至行政许可的条件发生改变)
服务窗口
各分局文书受理窗口
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详请参照窗口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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