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选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异地申请领购发票 1、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2、已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二)计算机开票许可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 4、有专门的计算机开票人员。 (三)拆本使用许可 1、在市、县范围内开具发票,但整本携带有困难的; 2、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每一分支机构整本使用有困难的; 3、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纳税人。 (四)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 跨市县的运输业务根据需要随车携带、使用空白运输发票不需审批,其他空白发票则不准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 (五)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异地申请领购发票、计算机开票、拆本使用发票向外出经营地或者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税务机关批准。 五、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期限 1、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的许可期限:与《外管证》有效期同期; 2、计算机开票许可期限、拆本使用许可期限、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期限:长期。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异地申请领购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购票员身份证明;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二)计算机开票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购票员身份证明;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三)拆本使用许可应提供的资料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四)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购票员身份证明; 5、自行设计的具名发票式样;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1、《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