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行政许可条件 1、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业务需要使用发票。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审核; 3、税务机关发放《发票领购簿》。 五、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期限 长期(以税务登记证有效期为限)。 被许可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领购簿》的缴销手续。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票人员身份证明;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