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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事项
  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行政许可条件
  1、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业务需要使用发票。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审核;
  3、税务机关发放《发票领购簿》。
  五、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期限
  长期(以税务登记证有效期为限)。
  被许可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领购簿》的缴销手续。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票人员身份证明;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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