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特定形式听取当事人及第三人陈述、申辩,以及当事人、第三人与执法人员质证的活动。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程序,它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具备一定条件才启动的程序。 1、听证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2、听证程序 ⑴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⑵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外,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并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允许群众旁听;对不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宣布理由。 ⑷听证主持人应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担任。 ⑸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⑹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听证费用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不承担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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