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税务行政赔偿 1、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 (3)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或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不当;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3、赔偿义务机关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申请赔偿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5、税务行政赔偿提起方式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 (2)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6、税务赔偿方式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