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税务行政诉讼 1、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及不予审批减免税、不予抵扣税款和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行政诉讼中被称为原告,原告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1)选择先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