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使用的范围 1、纳税人凡取得地方税应税(包括免税)收入所需使用的发票,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2、 纳税人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3、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临时取得应税(包括免税)收入,需要使用发票的,也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门征窗口申请办理。 (二)发票领购的程序 1、新开业的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填写《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发给发票领购簿,并按照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少(限)量供应,即时发放;对资料不齐全或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场说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2、需要重新启用因停业而被地方税务机关收回的未使用完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当先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发还未使用完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等。 3、对于采用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方式购领发票的纳税人,应持发票领购簿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购领新发票,填写购票申请并将使用完(或使用期已满)的发票存根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查验已用发票无误后即时发放。 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三)具名发票的印制 具名发票是指直接在发票上印制有使用单位名称的发票。纳税人需要印制具名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印制具名发票的,应先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设计票样(即具名发票式样),填写《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随同票样一并报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职能部门经审批同意印制的,填制《发票印制通知单》,交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印制;不同意印制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