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薄;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应于书立、领受上述凭证时,根据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 率或按件定额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 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补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适用的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
范 围 |
税 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 明 |
1.购销 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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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 承揽 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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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 工程 勘察 设计 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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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 安装 工程 承包 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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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产 租赁 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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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物 运输 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贴 花 |
7.仓储 保管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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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 合同使用的,按 合同贴花 |
8.借款 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贴花 |
9.财产 保险 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10.技术 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万 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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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产权 转移 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立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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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营业 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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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用账册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
立账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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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权利、 许可 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五元 |
领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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