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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现已停征)
◆凡是屠宰或收购猪、牛、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

◆屠宰税按头(只)定额征收:猪,10元/头;牛,14元/头;羊,2 元/只。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浙委办[2002]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浙江省停止征收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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