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站点导航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邮箱: 密码:
登录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临安财税 / 财税动态 / 工作信息
 
银行本票纳税及业务知识
杭州辖内银行正式开办银行本票业务
 
尊敬的各位纳税人:
随着2008年5月8日,杭州市正式开办银行本票业务,我们地税机关又增加了为您服务的手段。只要您是杭州市同城票据交换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就可以使用银行本票办理各种款项结算和纳税,从而实现跨行资金转账,减少同城现金搬家,增加资金安全,缓解银行排队难问题,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下面将银行本票业务做一简单的介绍,使您对这业务有个初步的了解。
一、银行本票基本内容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或代理付款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例如,王先生购买住房,需要从甲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支付款项给乙银行开户的房地产公司,王先生可以向甲银行申请签发一张收款人为房地产公司的银行本票交付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可以持票通过乙银行即时收取资金。
(二)银行本票的主要特点
1.见票即付。收款人持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即时将银行本票资金转入客户账户或为客户提取现金。
2.银行本票安全可靠。银行本票用银行的信誉作保证,只要票据真实有效,符合票据法律法规要求,银行凭票无条件付款。同时,银行系统内部采用了加密手段,增强了票据的防伪功能。
3.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4.银行本票在同一票据交换范围内使用。
5.银行本票格式有明显的特征。银行本票记载“银行本票”字样、提示付款期限以及收款人、出票金额、出票日期等要素,本票正面要加盖出票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另外,银行本票还记载了“转账”和“现金”字样,签发转账银行本票的,应划去“现金”字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的,则划去“转账”字样。
(三)银行本票使用范围
杭州市银行本票可以在杭州市同城票据交换区域内流通使用,具体包括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区)以及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
目前,临安市各银行(含信用社),除邮政储蓄外,均可签发银行本票。杭州辖内所有银行均可受理银行本票。各家银行签发银行本票的网点具体见其营业场所公告。
(四)银行本票业务的申请
客户申请使用银行本票,应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在账户上备足足够的资金。银行本票申请书应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出票银行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
(五)接受银行本票需要注意的事项
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要注意的主要事项包括:(1)审查银行本票是否真实;(2)票面上所记载的要素是否齐全、规范;(3)银行本票是否在1个月的提示付款期限内;(4)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银行本票无效;密押是否更改,更改的银行本票,银行不予受理;其他事项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没有按规定更改的,银行不予受理。
(六)办理银行本票提示付款的手续
已开户的持票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要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填制进账单,将银行本票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未开户的个人持票人,持现金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向银行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持票人对现金银行本票要委托他人提示付款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要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银行本票的好处
(一)资金即时到账。银行本票实行见票即付,银行即时将银行本票资金转入客户账户或为客户提取现金,即使是跨行转账,也可以即时实现“票款两清”,更加方便各种款项的支付结算。
(二)人身、资金双保险。由于银行本票采取新型的安全防伪机制,增强了银行本票的安全性,客户资金结算更加安全。客户使用银行本票业务,还可以避免现金大搬家带来的紧张与不便,而且还能杜绝假钞,万一遗失还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挽回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客户人身安全也得到了保障。
(三)收费优惠。杭州市的银行本票,每笔只收取1元手续费以及适量凭证工本费。
(四)信用度高。银行本票以银行信用作为保证,银行凭票付款,款项收取有保证。
(五)收款时间灵活。银行本票可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银行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在1个月内灵活掌握款项结算时间。
三、需要提醒的几个事项
(一)杭州市银行本票暂不允许背书转让。
(二)杭州市银行本票不能在省内其他地市以及杭州辖内的建德市、淳安县使用。
(三)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能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本票只能在同一银行系统内兑付,不能跨行兑付。
(四)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申请人可以向出票银行申请退款。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出具单位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客户一旦遗失银行本票,应尽快到出票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并在办理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银行本票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客户也可以在银行本票遗失后,直接向银行本票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首页 | 市民 | 财政 | 税务 | 会计 | 站点导航 | 帮助中心 | 后台管理
版权所有 2005 临安市地方税务局 电话:0571-63731584 E-mail:admin@lads.gov.cn
制作维护:临安财税信息中心 浙ICP备06028764